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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B、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营业执照》副本(注:无需提供)。
4.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注:无需提供)。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6.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7.工商部门出具的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8.新企业无资质的,需提供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此项仅限最低等级资质提报。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注:根据鲁建执注函〔2018〕150号通知要求,一级建造师需直接注册到单位名下,不再提供预注册受理证明。)。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注册建造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此项仅限最低等级资质提报)。
2020-03-16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