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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施工资质代办-看看建筑施工企业失信的这些行为你的企业中招了吗?

 

济南建筑施工资质代办-看看建筑施工企业失信的这些行为你的企业中招了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就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失信行为住建部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施工企业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创建时间:2021-02-20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