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经汇总梳理,社会各界提供的意见建议共涉及9项内容,经认真研究,采纳3项,未采纳6项。反馈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如下:
      1.所有的专营设施验收标准都是红线内,对于红线外是否应该有规定,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应该包括红线外,如果最后红线外使用临时水电进行验收,应该规定不能通过综合验收。
该条未采纳,理由:房地产开发项目红线外的专营设施属于市政范畴,不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应由开发企业组织这部分设施的验收。
      2.第七条规定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1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本人认为不合适,开发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建筑项目,其中收益的近一半是交给政府,政府拿了钱,其责任不能仅仅是形式审查,而且这一条也与《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不符。
该条未采纳,理由:第七条是针对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是针对竣工综合验收对开发企业提出的要求,两者不是一回事,并不矛盾。
      3.第八条第5项:“专营单位组织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对暂未出台配套费政策,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专营单位的专营设施验收合格或接收手续证明材料”建议修改为:“专营单位组织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红线内、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对未实施市政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外专营设施配套费合并征收配套费政策,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红线内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专营单位出具的专营设施验收合格或接收手续证明材料”。
该条未采纳,理由:红线外的专营设施属于市政范畴,不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资质升级公司


      4.第十七条:“专营单位组织实施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在开发企业缴清红线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全额支付委托合同价款后,专营单位对相应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组织竣工验收。对暂未出台配套费政策,由开发企业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开发企业对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在设计、土建工程施工、 隐蔽工程施工等中间环节以及竣工时及时报请专业经营单位检查,由专业经营单位开展验收。”建议修改为:“专营单位组织实施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在开发企业缴清红线内、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全额支付委托合同价款后,专营单位对相应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组织竣工验收。对暂未实施市政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外专营设施配套费合并征收配套费政策,由开发企业组织实施红线内专营设施建设的,开发企业对红线内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在红线内专营设施设备设计、土建工程施工、隐蔽工程施工、竣工环节等事前、事中、事后各关键环节及时报请专业经营单位检查,由专业经营单位进行验收。”
该条已采纳。
      5.第六条第5款: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建议修改为:红线内水、电、气、暖、通信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
该条已采纳。
      6.第十条第五行:统一核算并督促建设单位缴齐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收费方面不参与把关,此行建议删除。
该条已采纳。
      7.第十七条:建议总结为:“由专营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补充至第十六条结尾,原第十七条删除。
该条未采纳。理由:建议不合理。
      8.说明第二条(四)、(六)、(七)中,因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收费方面不参与把关,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不代表由专营单位接收,需开发单位与专营单位单独交接,建议将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专营单位接收手续删除,保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该条未采纳。理由:说明第二条(四)、(六)、(七)并非对相关收费进行把关,而是落实专营设施建设责任。
      9.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第十条规定:“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统一核算并督促建设单位缴齐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建议修改为: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依据:根据济宁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济宁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核算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部门为参加联合验收的各专项验收部门,专项验收部门负责核算并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该条未采纳。理由:该办法面向全省实施,济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有关部门责任。

创建时间:2020-01-13 13:45